夜間行車與狗相撞,該是誰的責任,?

來源:新田新聞網 作者:胡雅丹,、彭飛 編輯:盤艷芬 2021-09-17 16:55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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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田新聞網(通訊員 胡雅丹 彭飛)近日,新田縣人民法院處理了一起“特殊”的案件——一條大狗橫沖馬路與摩托車相撞,,造成狗當場死亡,,駕駛員人車受損的矛盾糾紛。

2021年6月8日晚,,劉某駕駛摩托車回家,,行駛234國道龍脈塘路段時,與一條橫沖馬路的大狗(系雷某飼養(yǎng))相撞,劉某身體與摩托車皆有受損,,狗當場死亡,。

事發(fā)當晚,劉某與雷某在協(xié)商處理不成后自行駕駛摩托車前往新田縣人民醫(yī)院治療9日花費1047.7元,,并自行在修車點對摩托車修復估價2480元,,事后,劉某要求雷某賠償醫(yī)療費1047.7元,、車輛損失費2480元,、誤工費2700元。同年7月2日,,劉某訴到新田人民法院,。

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告夜間駕駛摩托車以50-60碼的速度途經容易發(fā)生危險的國道旁村莊路段,,未謹慎駕駛,、未保持安全車速,導致車與狗發(fā)生碰撞事故,,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,。被告疏于管理家養(yǎng)狗,造成他人損害,,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,。法院依法認定劉某的醫(yī)療費1047.7元、誤工費1030.2元,,車輛損失費2480元因原告未經有權機構評估就轉賣給他人導致?lián)p失無法認定,,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。最終,,法院判決雷某一次性賠償原告劉某經濟損失600元,,其他經濟損失由劉某自行承擔。

法官點評:自古以來,,人們有飼養(yǎng)犬只用于看家護院的習慣,,因家養(yǎng)動物造成他人人身、財產損害的事件時有發(fā)生,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(guī)定,,“飼養(yǎng)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,動物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?!敝挥锌茖W飼養(yǎng)和管理動物,,才是對自己、他人和動物最大的負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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